建隆二年四月

  • 夏四月癸巳朔初一日,日有食之。
  • 甲午初二日,給事中常準奪兩官,授兵部中免。先是,大名魏郡館陶郭贄詣闕訴括田不均,詔令他縣官按視,所隱頃畝皆實。上怒,本縣令程迪,決杖流海島。實爲括田使,故責之。常準,未見。
  • 潁州團練使范再遇請老,授左金吾大將軍致仕,別降璽書勞問之。再遇,故將,以泗州臨淮降者也。再遇,見顯德四年。
  • 壬寅初十日,詔:「先代帝王陵寢,令所屬州府遣近戶守視。前賢冢墓有隳毀者,加修葺。」
  • 滄州景城無棣縣趙遇詐稱皇弟,付有司鞫實,斬於東市。
  • 己未二十七日,杖殺商河縣李瑤,左贊善大夫申文緯除籍爲民。文緯奉詔按田,受贓,文緯不之察,爲部民所訴故也。
  • 右神武將軍李懷節出典坊州中部,受代歸闕,行次華州華陰,忿其從者,乘醉手斬之,爲其黨所訟,下吏按劾。乙卯二十五日,責授率府率。
  • 初,犯私麴者並棄市,周祖始令至五斤死。上以法尙峻,壬戌三十日,詔民犯私麴十五斤,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,始處極典,其餘論罪有差。私市酒麴,減造者之半。上又以前朝鹽法太峻,是日,定令:「官鹽闌入禁地貿易至十斤,煮至三斤者,乃坐死。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,三十斤以上者,奏裁。」太宗實錄太平興國二年云:先是,官貨鹽與民,蠶事畢,以絲絹償官,謂之蠶鹽,令民隨夏秋賦租納其直。食貨志云:有蠶鹽,皆賦於民,隨夏稅收錢絹。與實錄少異,當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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