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隆二年閏三月
- 閏三月甲子朔初一日,彥超上表待罪於私第,上遣中使慰撫之,因謂侍臣曰:「沈湎於酒,何以爲人?朕或因宴會至醉,經宿未嘗不悔也。」侍臣皆再拜。本紀及舊錄皆於閏月甲子載此事。甲子,初一日也,與癸亥實相接矣,蓋因王彥超上表待罪故云。而新錄乃於己巳始載之,恐誤也,今不取。
- 殿前都點檢、鎭寧軍節度使慕容延釗罷爲山南西道節度使,侍衞親軍都指揮使韓令坤罷爲成德節度使。自是,殿前都點檢遂不復除授。
- 己巳初六日,幸玉津園。
- 庚午初七日,詔開封府陳留集衆杖殺皇建院僧輝文,僧錄瓊隱等十七人各決杖配流。先是,上還自揚州廣陵,左右街僧道出迎,輝文等攜婦人酣飮傳舍,爲其黨所告,逮捕按驗得實,故有是命。
- 壬申初九日,唐主遣使貢金器二千兩、銀器萬兩、錦綺二千段,謝生辰之賜也。
- 丁丑十四日,金安康、商上洛、房房陵三州民饑,遣使賑之。
- 癸未二十日,幸迎春苑宴射。
- 丙戌二十三日,韓令坤、慕容延釗辭,宴於廣政殿。自是,節度使以上出使赴鎭,宴如儀。
- 是春,詔申明周顯德三年之令,課民種植,每縣定民籍爲五等。第一種襍木百,每等減二十爲差,桑棗半之。男女十七以上,人種韭一畦,闊一步,長十步。乏井者,鄰伍爲鑿之。令佐以春秋巡視其數,秩滿赴調,有司第其課而爲之殿最。此據本志在二月,不得其日,今附見閏月後。又詔自今民有逃亡者,本州具戶籍頃畝以聞,卽檢視之,勿使親鄰代輸其租。此據本志附見,不得其月日也,當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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