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乾德四年十月
己巳,詔諸州長吏,告諭
蜀
邑令尉,禁耆長、節級不得因徵科及巡警煩擾里民,規求財物;其鎮將亦不得以巡察鹽麴為名,輒擾民戶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
較新的文章
較舊的文章
首頁
訂閱:
張貼留言 (Atom)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