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乾德四年五月
五月乙丑朔,詔:「
川
、
峽
諸州,偽
蜀
政令有煩苛刻削害及民者,累詔禁止蠲除之,吏或不能遵守奉行,未忍悉置於罪。自今其勿復令部曲主掌事務,及於部內貿易,與民爭利,違者論如律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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