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開寶元年二月
二月癸亥,詔曰:「三年有成,前典之明訓,一日必葺,昔賢之能事。如聞諸道藩鎮郡邑衙宇及倉庫,凡有隳壞,弗
卽
繕修,因循歲時,以至頹毀,及僝工充役,則倍增勞費。自今節度、觀察、防禦、團練使,刺史、知州、通判等罷任,其治所廨舍,有隳壞及所增修,著以為籍,迭相付授。幕職、州縣官受代,則對書於考課之歷。損壞不全者,殿一選。修葺建置而不煩民者,加一選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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