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祖乾德三年十二月


秘書監判大理寺汝陰尹拙等言:「後唐劉岳書儀,稱婦為舅姑服三年,與禮律不同。然亦準敕行用,請別裁定之。」詔百官集議。尚書省左僕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議曰:「謹按禮內則云:『婦事舅姑,如事父母。』舅姑與父母一也。古禮有期年之說,雖於義可稽,書儀著三年之文,實在理為當。蓋五服制度,前代增益已多。只如嫂叔無服,太宗令服小功;曾祖父母舊服三月,增為五月;嫡子婦大功,增為期;眾子婦小功,增為大功。父在為母服周,高宗增為三年。婦人為夫之姨舅無服,明皇令從夫而服,又增姨舅同服緦麻及堂姨舅服袒免。迄今遵行,遂為典制。何況三年之內,几筵尚存,豈可夫衣衰麤,婦襲紈綺?夫婦齊體,哀樂不同,求之人情,實傷至治。況婦人為夫有三年之服,於舅姑而止服周,是尊夫而卑舅姑也。且昭憲皇太后喪,孝明皇后親行三年之服,可以為萬代法矣。」十二月丁酉,始令婦為舅姑三年齊斬,一從其夫。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