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開寶元年八月
辛酉,令合格選人到京者
卽
赴集,不必限四時,及成甲次,南曹、銓司、門下省三處磨勘注擬,
幷
點檢謝辭等,共給一月限。南曹八日,銓司十五日,門下省七日,著為定式。若別論理課績,或負過咎,須至諸處勘會者,
卽
依例行遣,仍具事以聞。如無闕員及資考未當注擬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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