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祖乾德四年十一月


詔重寬鹽麴法,官鹽闌入至百斤,煮至五十斤;主吏販易及闌入百斤以上,乃死。蠶鹽入城市及商人闌入至三百斤以上,加役、流、杖、徒之等,亦從釐減。私造酒麴至城郭五十斤以上,閭一百斤以上;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,至有官署處四石五石以上者,乃死。法益輕,而犯者鮮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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