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乾德四年十一月
詔重寬鹽麴法,官鹽闌入至百斤,煮
鹻
至五十斤;主吏販易及闌入百斤以上,乃死。蠶鹽入城市及商人闌入至三百斤以上,加役、流、杖、徒之等,亦從釐減。私造酒麴至城郭五十斤以上,
鄕
閭一百斤以上;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,至有官署處四石五石以上者,乃死。法益輕,而犯者鮮矣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
較新的文章
較舊的文章
首頁
訂閱:
張貼留言 (Atom)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