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乾德五年十二月
十二月丙辰,詔諸州輕小惡錢及鐵鑞錢等,限一月悉送官,限滿不送者罪之有差,敢私鑄者棄市。時
開封
府言民間新小錢每十錢才重五錢半,其極小薄者重二錢半,侵紊法制,莫甚於此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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