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祖乾德三年五月


官倉納給用斗有二等,受納斗盛十升,出給斗盛八升七合。詔自今給納並用十升斗。

本志:分遣常參官受民租,在乾德二年五月,其下言僞蜀用斗,按二年則猶未平,疑二年字當作三年,今移見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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