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祖乾德四年三月


大理正高繼申言:「準刑統,三品、七品以上官,親屬犯罪,各用蔭減贖。伏恐年代已深,子孫不肖,為現代曾有官品,不畏憲章。欲請自今犯罪人用祖父親屬蔭減者,須祖父曾任皇朝官,據品秩得使;前代官,須有功及國,有惠及民,為時所推,官及三品以上者方可。」從之。

繼申,未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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