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乾德四年三月
大理正
高繼申
㊀
言:「準刑統,三品、七品以上官,親屬犯罪,各用蔭減贖。伏恐年代已深,子孫不肖,為現代曾有官品,不畏憲章。欲請自今犯罪人用祖父親屬蔭減者,
卽
須祖父曾任皇朝官,據品秩得使;前代官,
卽
須有功及國,有惠及民,為時所推,官及三品以上者方可。」從之。
㊀
繼申,未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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