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乾德四年七月
秋七月乙丑,詔:「自今諸州吏民不得
卽
詣京師擧留節度、觀察、防禦、團練使,刺史、知州、通判,幕職、州縣官。若實以治行尤異,固欲借留,或請立碑頌者,許本處陳述,奏以
竢
裁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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