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乾德五年四月
有司言:「朝廷自削平
川
、
峽
,
卽
頒刑統、編敕於管內諸州,具載
建
隆
三年三月丁卯詔書及結狀條樣。而州吏弛怠,靡或遵守,所決重罪,祗作單狀,至季末來上。狀內但言為某事處斬或徒、流訖,皆不錄罪款及夫所用之條,其犯者亦不分首從,非惡逆以上而用斬刑。此蓋兵興以來,因寇盜之未靜,率從權制,以警無良。今
旣
謐寧,豈可弗革?望嚴敕
川
、
峽
諸州,遵奉公憲,敢弗從者,令有司糾擧。」從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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