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乾德二年二月
丁卯,詔曰:「
周
廣
順
中,敕:『應出選門州縣官,內有歷六考,
敍
朝散大夫階,次赤令,並歷任曾升朝,及兩使判官、諸府少尹,罷任後及一周年;曾任兩蕃營田判官、書記、支使、防禦團練判官,罷任後及二周年:並與除官。諸色選人過三選以上,及未成資考丁憂,課績官無選可減者,令於南曹投狀,準格敕考較無違礙,並與除官。自恐虧損年限資序,願歸選門者亦聽。如曾任推、巡、軍事判官並諸色出選門官,並據見任官選數
敍
理,先次
敍
官。其昭雪官依例刑部檢勘送銓』。準元敕資
敍
注擬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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