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祖乾德四年十一月


自平湖南,諸州皆置通判,非副貳,又非屬官,故多與長吏忿爭,常曰:「我監州也,朝廷使我來監汝。」長吏擧動必為所制。或者言其太甚,宜稍抑損之。乙未,詔諸道州通判無得怙權徇私,須與長吏連署,文移方許行下。

會要云時以官初錄用,慮未悉事,故有是命。本紀詔語亦與會要略同。惟新錄不然,今從新錄,仍以歐陽修歸田錄附益之。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