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乾德二年正月
壬辰,詔曰:「先所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、經學優深可為師法、詳閑吏理達於
敎
化等三科,並委州府解送吏部,試論三道,限三千字以上。而自曩及今未有應者,得非抱倜儻者恥肩於常調,懷讜直者難效於有司,必欲興自朕躬乎?繼今不限內外職官、前資見任、布衣黃衣,並許詣閤門投牒自薦,朕當親試焉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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