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祖乾德二年正月


甲辰,詔曰:「廷尉斷獄,秋曹詳刑,斯舊典也。長興初,始立大中小事之限,而之制,不許中書專決,品式具在,固可遵行。比年以來,有司廢職,具獄來上,煩於親覽。自今諸道奏案,並下大理寺檢斷,刑部詳覆,如舊制焉。其兩司官屬善於其職者,滿歲增秩,稽違差失者,重寘其罪。」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