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建隆三年十二月
庚子,有司上捕賊條,詔頒行之:「給以三限,限各二十日。第一限內獲者,令尉各減一選,獲踰半者,減兩選。第二限內獲者,各超一資,踰半,超兩資。第三限內獲者,令尉各加一階,踰半,加兩階。過三限不獲,尉罰一月俸,令半之。尉三罰,令四罰,皆殿一選;三殿,停官。令尉與賊
鬭
而盡獲者,並賜緋,尉除令,仍超兩資,令別加陞擢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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