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祖建隆三年十一月


先是,案令文,州縣官撫育有方,戶口增益者,各準見戶每十分加一分,刺史、縣令各進考一等。其州戶不滿五千,縣戶不滿五百,各準五千、五百戶法以為分。若撫養乖方,戶口減耗,各準增戶法亦減一分,降考一等。主司因循,例不進考,唯按視闕失,不以輕重,便書下考。至是,有司上言:「自今請以減損戶口一分,科納係欠一分已上,並降考一等。如以公事曠遺,有制殿罰者,亦降一等。」

又言:「京官月限多少不等,有以三十六月為滿者,有以三十月者,有以二十月住支料錢者,有司逐年書校考第,並無準繩。自今請應有曹局料錢,京官並以三十月為滿。內有合校考第者,以此為限,其料錢一依舊例月數支給。」並從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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