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建隆三年三月
是月,詔增官鹽闌入至三十斤,煮
鹻
至十斤,坐死。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,奏裁。又修酒麴之禁。凡私造,差定其罪,城郭二十斤,
鄕
閭三十斤,棄市。民敢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,
西京
【
洛陽
郡】
及諸州城二十里至五斗,死。所定里數外,有官署沽酒,而私酒入其地一石,棄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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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據本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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