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祖建隆二年閏三月


是春,詔申明三年之令,課民種植,每縣定民籍為五等。第一種木百,每等減二十為差,桑棗半之。男女十七以上,人種韭一畦,闊一步,長十步。乏井者,鄰伍為鑿之。令佐以春秋巡視其數,秩滿赴調,有司第其課而為之殿最。又詔自今民有逃亡者,本州具戶籍頃畝以聞,檢視之,勿使親鄰代輸其租

此據本志在二月,不得其日,今附見閏月後。
此據本志附見,不得其月日也,當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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