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建隆三年十二月
癸巳,詔中書門下:「每縣復置縣尉一員,在主簿之下,俸祿與主簿同。凡盜賊、
鬭
訟,先委鎮將者,詔縣令及尉復領其事。自萬戶至千戶,各置弓手有差。」
五代以來,節度使補署親隨為鎮將,與縣令抗禮,凡公事專達於州,縣吏失職。自是還統於縣,鎮將所主,不及
鄕
村,但郭內而已。從樞密使
趙普
之言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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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據普行狀。本志及會要云:太平興國二年,禁藩侯補親隨為鎮將,自此用本州牙吏為之,亦有宣補者,與此頗相關,當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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