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建隆三年二月
丁未,詔:「自今宰相,樞密使帶平章事、兼侍中、中書令、節度使者,依故事納禮錢,宰相、樞密使三百千,藩鎮五百千,充中書門下公用。仍於中書刻石記授上年月。已經納者,後雖轉官不在更納。舊相復入者,納如其數。」時中書門下言
唐
制,凡視事於中書者,納禮錢三千緡,近頗隳廢,乞擧行之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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