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祖建隆二年四月


初,犯私麴者並棄市,始令至五斤死。上以法尚峻,壬戌,詔民犯私麴十五斤,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,始處極典,其餘論罪有差;私市酒麴,減造者之半。

上又以前朝鹽法太峻,是日,定令:「官鹽闌入禁地貿易至十斤,煮至三斤者,乃坐死。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,三十斤以上者,奏裁。」

太宗實錄太平興國二年云:先是,官貨鹽與民,蠶事畢,以絲絹償官,謂之蠶鹽,令民隨夏秋賦租納其直。食貨志云:唐有蠶鹽,皆賦於民,隨夏稅收錢絹。與實錄少異,當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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