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錄
太祖建隆二年五月
五代以來,典刑弛廢,州郡掌獄吏不明習律令,守牧多武人,率恣意用法。
金州
【
安康
郡】
民
馬從
玘
子
漢惠
無賴,嘗害其從弟,又好為敓攘
,閭里患之。
從
玘
與妻及次子共殺
漢惠
,防禦使
仇超
、判官
左扶
,悉按誅
從
玘
妻及次子。上怒
超
等故入死罪,令有司劾之,並除名,杖流海島。自是,人知奉法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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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事新、舊錄皆不載,今從本紀載于此月,其日則闕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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